【記者李宇政專題報導】「易服社會勞動」給受刑人另一種接受處罰的形式,對要入監服刑的人來說,換到了人身自由;對有經濟困難的人來說,比起易科罰金,其實易服社會勞動「賺很大」。
陳先生今年二月騎機車酒駕,當時酒測值零點九八,九月確定因公共危險罪判決,處罰金十二萬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陳先生說,他是個上班族,一時之間繳不出來那麼多罰金,就算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對荷包還是很傷」,他自己試算,十二萬四千元的罰金,等於要做一百二十四天的勞役,以六小時算一天,等於要做七百四十四小時,換算時薪約一百六十七元,「在這不景氣的年代,很划算拉!」唯一令他困擾的是,由於有工作,要在兩年內利用下班、休假之餘做完時數。
另一個案例,已經有家庭的黃先生因買車犯下偽造文書罪,被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因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不必入監服刑,更重要的是不會造成自己家庭破碎。
他說,「感謝有這制度讓初犯、犯行不嚴重的受刑人可以用社會勞動來替代入監服刑,很有意義,自已覺得也可做些事來回饋社會。」希望趕快把社會勞動做完,找份工作,回歸社會。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強調,若沒工作的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還好,「因為可以趕快把時數做完」;反之,建議有工作的人可以易科罰金就罰金。
他以可易科罰金的案例指出:「按照條文,可以先繳罰金,若繳不起還可以再聲請勞服;若先聲請勞服,萬一做不完或嫌太累不想做,未做完的時數換算罰金要一次繳納不可分期。」至於要先繳罰金還是先勞服,並不強制規定,讓民眾自己判斷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