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識》易服社會勞動與義務勞務

 |20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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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因南港展覽館案,被台北地方法院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須接受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與「義務勞務」雖然都是服務,做的工作性質也類似,但對接受判決民眾的意義卻不相同。

「易服社會勞動」是已經判刑確定後,受刑人也許被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一種替代措施,關鍵就在「易」這個字的精神。要不要「易服社會勞動」,民眾可以自己聲請。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拘役、勞役一日。

徒刑、拘役的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要一年內做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要在二年內做完。

「義務勞務」是命令被告應履行的事項,執行檢察官的命令,通常是被判緩起訴後,所附帶的條件之一,屬「義務」性質,民眾一定要執行。在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及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工作服務。

定名為「社會勞動」,是彰顯這是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來區別它與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不同。(記者李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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