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北市清潔隊員出於善心,將資源回收車上撿到的舊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電鍋殘值僅三十餘元,清潔隊員卻因此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冷酷的法律懲罰了人性的善舉,引起社會譁然與不滿。
被民眾扔到資源回收的棄置垃圾,清潔隊員撿起來轉贈給貧窮老婦,一般人可能難以理解:環保局為何要動用「貪汙罪」如此嚴苛的法律處理?其實,這是行之有年的防弊制度,民眾把不要的物品交給垃圾車或回收車之後,理論上已歸公有,如果允許清潔隊員私下取走,今天是一個破損的電鍋,明天可能會是其他想像不到的大量可再利用物資,久而久之也許就可能演變成系統性的侵占與圖利。「勿以惡小而為之」,法律畫下紅線,正是要守住制度的廉潔。
然而,輿論之所以不滿,是因為那位清潔隊員並未把回收物拿回自己的家中使用,只是想廢物利用來幫助貧困老婦。清潔隊發現此事後,要求隊員歸還舊電鍋,這位隊員還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電鍋送給婦人,才把舊電鍋要回來,並向環保局自首,坦承此事。
將清潔隊員移送法辦的環保局,成了輿論的眾矢之的。但這也不能苛責環保局的錯,因為目前貪汙是鐵板釘釘的公訴罪,也不是告訴乃論,此案已有人檢舉,如果不辦就是違法;而且清潔隊平時都有對內宣導與教育:回收來的物品已屬公家所有,不能私自拿取。
但每天與垃圾為伍的基層勞動人員,沒有圖利自己,且轉贈回收品的價值微不足道,這樣的善意與愛物惜物卻被依「貪汙」重懲,難怪輿論批評是「大砲打小鳥」,更有人嘲諷「清潔隊員把垃圾場撿回來的舊電鍋送人是貪汙,官員收受價值不菲的禮物或接受豪餐招待卻是享受」。尤其對比政府官員各種真正中飽私囊的巨額貪汙案件,往往重罪輕判甚至逍遙法外,更讓民眾感受到司法的不公與巨大的落差。
以前就曾發生其他縣市環保局的清潔隊員幾次好心將回收物品交給拾荒老婦變賣的事例,最後被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褫奪公權。
這些案件在在突顯,基層的公務員可能隨時誤觸法網就被判處重刑,因此如何讓法律在維持防弊功能的同時,也能兼顧人性的溫暖,已是迫切之舉。
行政機關應該有彈性處理的規範與空間,若僅涉及作業規範,價值又低微(例如低於一定金額以下),以教育、訓誡、記過等達到管理目的即可,不必動輒上升至刑事犯罪處理。
至於司法機關對於價值低微、動機良善的案件,應以緩起訴、緩刑或罰金取代刑期。如果微罪重治,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更不符合社會期待。
立法與司法機關也應檢討《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範圍,對於極低價值案件是否有必要全面入罪?若能設立合理免責門檻,讓基層公務員在從事公務時不致因一時不小心碰觸極低門檻的法網,就遭到司法嚴重的懲處。
「法律不外人性」,我們希望,能在法律的冷酷與人性的良善之間找到符合社會期待的平衡,讓法律更貼近人民生活與人性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