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科技安全法應保護技術主體更要保護從業者人權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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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規定境外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關鍵技術是競爭力,業界早就護之唯恐不周。譬如晶圓廠會拆分製程至不同部門,單一團隊難窺整體;還設定數位權限,不讓核心技術集中於個別員工。連建廠階段的承包商員工進入工區,也只能領用連絡話機,個人手機一律集中保管。

面對國際形勢,現階段台灣需要的是政府用法制建立科技安全防線,保護公司自主經營權。當公司主管遭他國長臂管轄,脅以刑拘時,我政府要有理有據地保護自己的納稅人。

美國正利用台灣技術重造半導體發展基地。台積電五年間已四次擴大赴美投資,涵蓋先進製程、封裝和研發;性質與赴日、德投資建廠有很大差別。

美國抱走台積電是滿足它的安全、經濟需求,卻置台灣安全、人才於虛無。

相較於日本、南韓,台灣沒有科技戰略總體規畫和法律體系。攸關國家總體實力的技術是有主權(tech sovereignty)的,美國有《晶片法》,南韓有《產業技術保護法》,日本有《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管制技術輸出。

面對強權脅迫時,南韓有半導體戰略對策會議和關鍵製程禁止外移清單,韓企須依國內法慎擇投資標的與內容。

日本視關鍵核心技術為國安資產,依法律、監管、產業防洩網絡與國際協調機制,組成技術護城河。

台灣的《營業祕密法》、科技部審查指引、投審會禁止赴中清單,幾乎都針對中國大陸,卻沒訂定全面的科技安全法制。如今美國脅迫搬走台灣半導體技術,台灣政府沒有對美技術談判的籌碼。

強權襲奪技術是不見硝煙的戰爭,比展示武力脅迫更威脅國家安全;台灣政府角色既邊緣化,企業只是營利法人,面對美國之豪取,早失獨立抗拒能力。

美國常用《經濟間諜法》、《營業祕密保護法》跨國執法。如美商告聯電和福建晉華竊取技術,起訴三名台灣高管,官司纏訟多年未結,涉事人備受折磨。

受託處理的法律人深悉技術都在這些工程師的腦海裡,換一職場貢獻專長,何來竊取技術。但台灣公權力非但未保護人才,還逕自調查起訴,公開細節供美國取證。

多年前美國對台廠進行反壟斷調查,多家公司高管被判刑;友達光電不同意認罪協商,官司打到底,三人被判重刑。

他們刑滿返台後有人出書或到教會見證,坦言無壟斷價格意圖,市場也證明沒有抬價行情,可是仍坐冤牢。

日本有海外產業訴訟支援計畫,南韓會派專人協助企業應對境外勢力不法侵權;台灣公權力對科技從業人員,在國際技術主權與司法保護上像似真空,為了抗中,甚至助紂為虐。

美國用《刑法》伺候商業壟斷行為,對外國高管動輒判刑入獄,對自己國家大企業的壟斷行為卻只判罰錢了事;執法是為優先保護國家利益。

就像台積電被美國禁止赴中國投資先進製程,卻只管制美企輝達的人工智能晶片銷中;輝達老闆黃仁勳還親赴北京說:「會堅定不移地服務中國這個極為重要的市場,將持續深化合作。」

我政府別再天真的以為科技戰略僅止於防大陸產業滲透,而漠視美國的技術脅迫。科技安全法制應保護技術主權,更要保護合法從業人員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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