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茂清
說起指紋破案,並非現代才有,我們的祖先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實際使用過了。
上世紀七十年代,湖北雲夢睡虎地挖掘出一批戰國時期的竹簡,上有〈穴盜〉一篇,記載了一個挖洞入室盜竊的案件及破案經過,內有盜賊在作案現場留下「膝、手跡各六處」等語。這說明,古人在二千多年前,就已將指紋作為破案的證據了。
隨著朝代更替,社會進步,至宋元時期,指紋破案的水平也愈來愈高。
元朝時,遼東道有位任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員,名叫潘澤,任上發生一起案件:一名富商以一紙賣身契為證,說一戶窮苦人家的男女老少都已賣予他為奴,可是窮苦人家堅決不承認。雙方各執一詞,且都信誓旦旦。
潘澤審視唯一可作為證據的賣身契,窮苦人家的手印一個不少。於是,他決計藉由指印來確證真假是非。
當下,他選擇從一個十三歲男孩的指紋著手。這個指紋清晰可辨,檢查後不難發現,放在孩子名下的指紋並非本人,而是年齡比孩子大得多的成人指紋。於是,潘澤將富商抓了起來,富商不服,大聲喊冤。
潘澤也不與他多加解釋,而是讓事實說話。他請來了五個十三歲的孩子,當眾按下手印,他們的「手理」基本相同,再與賣身契上十三歲孩子名下的指紋對比,結果顯示「皆密不合」,顯然是造假的指紋。
富商無話可說,只能低頭認罪,潘澤當即銷毀了假的賣身契,還給窮苦人家自由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