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本月二十八日通過《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該修正草案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對我國的親子關係及家庭教育將產生深遠而深刻的影響。
早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大會就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值得注意的是,該公約所稱的「兒童」,係包含所有未滿十八歲的兒童與少年,與我國習慣所稱的「兒童」,其定義有所不同。該公約確立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主張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或父母的附屬品。」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亦即,成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應採取正面且非暴力的管教方式,俾能滿足兒童身心靈需求,並有利於其成長。
取消父母懲戒權,目前已經成為國際的共識,並且各國也陸續配合修正《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法國於二○一九年七月修正《民法》,規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於二○○○年十一月修正《民法》,明訂「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韓國於二○二一年一月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之條文。日本則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修正《民法》,規定行使親權者,「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我國行政院提案刪除《民法》中的父母懲戒權,規定父母對子女教養不得有身心暴力的行為,是符合世界潮流及當代人權價值的舉措。然而刪除父母懲戒權,對於我國的親子關係、教養理念及溝通文化,必將產生重大的衝擊,政府必須推出相應的配套措施。
首先,刪除父母懲戒權與我國的傳統文化存在抵觸。傳統文化中存在的「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不打不成器」、「玉不琢,不成器」、「打是情,罵是愛」、「嚴父出孝子,慈母多敗兒」等觀念,必須透過政府的積極宣導以及社會教育予以導正。
其次,非暴力的教育方法有賴於高度的生活智慧以及溝通技巧,這些條件是許多家長較為缺乏的。如何普及家長的邏輯思惟能力、理性溝通能力以及同理包容能力,以實現非暴力的家庭教育,乃是執政當局所必須完善規畫的。
佛光山開山祖師星雲大師倡導「三好、四給、五和」的理念,可以說是非暴力教育的最佳信條。「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的「三好」,及「給人信心、給人歡喜、給人希望、給人方便」的「四給」,不但適用於對外的人際關係,更適用於親子互動與家庭生活。果能如此,則在刪除父母懲戒權之後,更能實現「自心和悅、家庭和順、人我和敬、社會和諧、世界和平」的「五和」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