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臨機組成的團體,發動罷免市長謝國樑案,經公民投票予以否決;不同意罷免票遠逾同意罷免票一萬六千餘張。
輿論視這次拆樑行動是明年大罷免潮的前鋒,溯源探因,不能不檢討二○一六年依民進黨版修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把罷免門檻壓得太低,致公民罷免權竟成了政黨鬥爭的工具。
當年修法背景是在國民黨執政時,發生三一八學運和反中運動,靠向民進黨的綠營團體,發動割闌尾罷免立委活動;因成案門檻和通過罷免門檻都高,均未成功。
民進黨執政掌握行政、立法權後,修法改為只要罷免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到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就通過罷免。也就是被罷免者選舉時當選的票數,遠多於支持罷免的票數,還是會遭解除職務。
如此法制給輸了不甘願的一方打開纏鬥巧門,手握行政、司法、監察權力的執政黨,可挾宣傳通路、經費等資源,不愁找不到理由發動罷免。
修法後罷免市長、立委、直轄市議員的案子陸續登場,輿論歸納這些罷免案動機多出於報復心、仇恨質和政黨鬥爭;即使沒有可昭公信的理由,也罷了再說。在村里長、鄉鎮長層次的罷免案,更傷害鄰里和睦,影響尤為惡劣。
低門檻罷免權實施八年後,當年主導修法的民進黨亦認知,如此互相惡罷下去,於穩定政局、人和政通將成泡影;不斷鬥罷不會得到認同,自省應該再推動修法了。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走過激情才有冷靜、沉澱與反思。其他民進黨立委也表示,罷免票數應多於當初當選票數才合理;低票也能罷免成功,豈不是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還有民進黨立委認為,罷免案的投票人總數門檻也應提高,才能反映民意。
英國曾調查有全民選舉的國家和地區,只有二十餘政體賦予選民選舉與罷免權的配套法制。公民選舉具契約精神,多數民意已同意給當選人一定期限內執行公權力的機會,以維護秩序與發展民生;如率爾罷除,違背契約賦權,也會滋生社群不平之氣。
有罷免權配套的政體,多設規範須當選人被處有期徒刑,或涉貪腐敗德等不良行為,遭到懲戒或彈劾,才提出罷免,並經一定投票程序,而決定能否解除已當選公職者的職務。
選舉罷免兩權相持,本為健全民主制衡,防止類德國希特勒式狂人上位後一意孤行,致生靈塗碳;可是如今是濫用罷免權,行政治與政黨鬥爭,反陷民主於不義。
此次罷樑案,起因於基隆東岸商場爭議;事實證明《行政法》、《刑法》就能滌清是非。罷樑理由還列舉謝市長的承諾跳票、拒絕回應民意,實則謝的任期還未過半,尚有餘裕兌現政見,卻提早得面臨罷免挑戰。
同樣在人民直選制度下行使罷免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訂的門檻,比公職選罷法的門檻高逾一倍;罷總統副總統難,不外考慮穩定政局才有安和社會。
同理如果罷免其他公職易,豈非陷底層社群於杌隉不寧的環境,還能和睦相處為桑梓獻力嗎?
經營企業有一共通守則:已認知決策錯了,卻仍加碼持續投資,結果就是破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錯降了門檻,朝野皆知必須修法,以免再成權鬥黨鬥的工具,致政權破產。為了台灣人民的安和,該及時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