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37名死囚主張《刑法》死刑制度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認為犯「情節最嚴重」的普通殺人、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處死刑合憲;《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相關規範不足而違憲,另要求各審級合議庭法官須一致決、三審要言詞辯論才能判死刑。
換言之,未來只有犯4種殺人罪,且符合「情節最嚴重」又經「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偵審的被告能被處死刑,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憲法法庭還規定最高法院要有強制辯護制度與言詞辯論、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須有辯護人在場、各審級合議庭在評議時須全數同意才能判死。
因此,37名死囚若認為自身犯罪情節非「最嚴重」,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死囚非常上訴成功,其羈押次數應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審判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減低辨識能力,也不能判死刑,死刑執行前若精神有狀況亦不能執行,要判死、執行等於有8道關卡,如同實質廢死。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選擇死刑當作殺人罪的最重本刑,目的是讓被告承擔相應對的罪責,並希望發揮刑罰的嚇阻功能、減少犯罪,此為多數人民法感情支持,但憲法法庭認為判處死刑「無特別預防功能」,不過在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仍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4種殺人罪須限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才符合「情節最嚴重」的基本要求,若是未必故意而殺人,即便出了人命也不能算是「情節最嚴重」。
各級法院判死 合議庭須一致決
現行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階段,無強制辯護規定,只是容許他們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尤其是警詢時甚少有律師陪偵,但檢警偵查時往往是調查犯罪最重要的階段。憲法法庭為避免被告或證人供述錯誤、檢警破案壓力而造成死刑冤案,諭知《刑事訴訟法》2年內修法。目前最高法院也未明定審理時要有強制辯護制度、行言詞辯論,37名死囚中僅5件開過「生死辯」,憲法法庭也要求修正。
最高法院已逾4年未作出死刑判決,但憲法法庭昨要求各級法院未來要科處死刑時,合議庭必須採「一致決」,以保障人民生命權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只要有一名法官秉持廢死信念或宗教因素「不殺生」,歹徒再凶殘也能逃死。
精神障礙者 不得科處死刑
憲法法庭指出,故意殺人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故意殺人案被告受到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有關機關應自此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除了《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等9部法律、64條法律都有死刑規定,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本判決效力僅限於聲請人所聲請解釋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