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尊重生命意義 要用正確方法

愛狗人(高雄市/自由業) 林俊安(投縣集集/研究生)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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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各縣市的保育團體人士前天群聚高雄市翠屏國中,高舉「尊重生命」的標語,抗議該校兩名學生用火虐殺流浪狗。

筆者也愛狗,認為國中生的火燒狗的確殘忍,但覺得,以這種抗議舉動要求國中生「尊重生命」是否正確,有必要好好思考。

基於教育輔導的原則,應該探究學生施虐的原因,再予輔導,讓這兩位學生了解這是錯誤的行為,否則,即便保育人士大張旗鼓抗議,若這兩名學生還不知道做錯了什麼,只在「多數暴力」壓力下悔過,也只是表面認錯,而非發自內心的懺悔,甚至會產生心理問題,影響人格發展。

而且,這種聚群抗議不僅影響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及對生命教育作出更良善的示範,反而會讓學生陷入暴力壓迫的恐慌,甚至在不知不覺中學到「群眾暴力」的效力大於一切,對人格教育更是負面的示範。

此外,瑞士法令規定,飼主養狗必須經過學科與術科的四次考試,以維護動物權益,而台灣的流浪動物遍地皆是,顯見國人的棄養動物成習,因而使國中生有流浪狗可虐殺。

因此,保育團體只宣導「愛牠就不要拋棄牠」的觀念,卻不督促立法機關制定禁止棄養的法案,從棄源頭防堵,即使一再抗議虐待、殺害動物,也無法遏阻更多的悲劇,不能達到宣揚「尊重生命」的終極意義。

愛狗人(高雄市/自由業)

高雄市翠屏國中兩名國中生火燒流浪狗,引發動物保育團體和愛狗網友撻伐,市議員也要求重罰學生,追究學校、家長責任,或處以罰鍰。

虐殺狗固然不對,但國中生正值青春期期,難免有叛逆行為,一時的頑劣行為不代表永遠的行為偏差,但動保團體卻無限上綱的批判、議員視為可以發揮的議題,可是,一味追究責任或處罰,難道就是解藥?為何不以加強輔導代替消極處罰?

不過,筆者認為,要徹底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必須制定有效的機制,中正大學上月起實施校狗制,將校狗分類,並規定行為正常的校狗,有在校園生活的權力,不得捕捉,這種給校狗「名分」的方式,值得有關單位參考。

林俊安(投縣集集/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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