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新時代的消費者保護任務

 |200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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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自民國六十九年創立,迄今屆滿二十五周年;日前舉行一系列的慶祝活動,邀請國際消費者保護組織各會員國來台,舉辦「國際消費論壇—擘畫未來二十五年消費者保護藍圖」研討會,希望藉由國際消費者保護經驗的分享,架構未來理想的消費者保護境界。

消基會創立以來,由於該會的努力、媒體的傳布與廣大消費者的支持,使國內的消費環境與已往有了長足的進步與改善。

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上,立法保護方面,《消費者保護法》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公布施行;行政保護方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於同年七月一日掛牌成立;司法保護雖較為遲緩,但代理訴訟與團體訴訟制度已建立,部分審判案中舉證責任轉換程序已被採納;民間組織方面,內政部也已依民眾團體法的規定,開放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設立。而更值得稱道的是消費者意識的普遍覺醒,對自己權益更為重視。

但消費者問題是一個發展性的問題,隨著社會變遷、科技發展、政府功能多樣化、交易型態複雜化,經濟環境國際化,以及消費者需求的上升與方向的轉換等諸多因素影響下,不斷的演化移轉,以致舊存的問題尚待處理解決,新興的問題又復滋生。

國內消費者運動發展至今雖已獲得相當的成就,消基會的努力已看到結果並獲得肯定,在國際消費者組織與各國消費者團體間,也得到接納和合作,但卻不可因此而自我滿足,必須以謙卑的態度,積極進取的精神,繼續邁步向前。

基於對於此一為社會進步與國人福祉有重大貢獻團體的期待,謹將當前國際消費者主義關注的重點與國內晚近消費環境的特別需求,分述於後,供國內各界參考,尤盼消基會能在決定今後努力的方向時參考。

一、消費者教育的重視:最能保護消費者的是消費者自己;但是保護消費者的知能必須靠學習才能獲得。故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組織都要提供充分資訊與教育機會。

二、預防重於救濟:過去以協助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時代已經結束,而今是要制定法律、設立標準、強化檢驗、監督執行,以防止危害的發生。

三、保護弱勢消費者:強弱本是相對的觀念,在科技發達、貧富兩極化的當前社會,對於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低所得者、低文化水平者、少數族群、異國移民與旅客等,應給予特別保護。

四、促進經濟公道:近年來因全球化、國際化的影響使國與國間貧富兩極化;國內亦因產業、職業、從業身分的不同、政策與法律的偏差,稅制負擔的不公而益為貧富懸殊。推動符合經濟公道的主張,應力推實現。

五、環境主義的統合:由於環境與消費生活的密切關聯,為保障消費者生存的權利,謀求未來世代消費者的福祉,消費者保護與環境保護運動相結合,形成「綠色消費主義」,為未來消費者必須遵守的原則。

六、消費者義務的承當:消費者運動非僅在謀求其利益的保障,而在明瞭權益的相對性,欲享權利必先盡義務,即消費者欲享八大權利的同時,必須盡充分認知、積極行動、團結互助、關懷社會和保護環境五大義務。

最後還要提醒大家,民間組織的責任是要監督政府,促使其善盡消費者保護的責任,而不是取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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