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以「走路工」為「工資」,且「非意在買票對價之不正利益」,宣判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被告無罪。法官是依法理論罪科刑,且有自由裁量空間,但值此敏感時刻,竟出現這種判例,不僅讓市長選舉官司餘波蕩漾,民眾更等著看將來查賄怎麼「辦」?
明年立委選舉因選制大變、席次驟減而競爭激烈,「賄影賄聲」情事勢必層出不窮,法務部有鑑於此,特地表列多項賄選事項,提醒候選人勿心存僥倖、知法犯法,其中第一項就規定「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的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即屬賄選,如今高雄地院驚奇一判,既挑戰法務部,也顛覆民眾認知。
承審法官以被動員民眾目的在宣傳造勢,搖旗吶喊極耗體力「尚非輕鬆」,走路工應界定為「工資」,且當中不存在「以金錢換選票」的對價關係,但「非輕鬆」與「沒賄選」的標準如何認定?走路工與工資間的「紅線」,又該如何釐定?
箇中關係若無具說服力的證據,認定應「寧嚴勿濫」,以免治絲益棼,豈能僅憑自由心證「想當然爾」?
高雄地院的判決不僅顛覆賄選內涵,更予人無限想像空間,此判例一開,除非能盡速定讞,否則未來勢必將成為候選人游走法律邊緣,甚至是脫罪的「巧門」。
長啼(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