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名學生騎機車撞到過馬路的婦人,導致婦人死亡,板橋地院經詳細調查及科學判斷,認定死者是「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能作出反應的時間,比一般人平均標準還要短,應該符合所謂的「交通信賴原則」,而且是在欠缺「迴避可能性」與「預見可能性」下,來不及反應才造成不幸。
這起判決乍看之下並不令人驚奇,但實際上是為不遵守路權,包括任意穿越馬路的行人,或行駛快車道的機車騎士,甚至路邊並排停車的駕駛人等自私自利行為,宣示今後若是因自己沒有遵守路權規定在先,而對方完全遵照交通規則的前提下,即使發生事故受到傷害,也不是「撞人的一定不對」。
高雄地院幾年前也有類似的判決。一名機車騎士雨天行經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段,因視線不良,不慎撞及前方違規並排停車的大貨車。
法官經現場勘驗及目擊證人供詞,發現大貨車司機違規並排停車後下車用餐,龐大車體占用很多的慢車道空間,且沒有開啟警示燈,導致機車騎士無法預見慢車道竟有龐然大物,在正常速度下撞及貨車尾部,急救後仍然不治。
如果依傳統觀念,只能說機車騎士倒楣,頂多算「意外」,和貨車司機無關,可是法官引用「風險理論」認定貨車司機與機車騎士的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按業務過失致死判刑。
筆者呼籲千萬不要任意違反路權規定,更不應以為違規停車,即使發生意外也和自己無關。
唯有所有用路人彼此尊重路權,才能保身,畢竟事後追究責任不但耗費司法資源,也於事無補。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