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兩件交通違規與傳統處置方式不同的事例。一是學生騎機車撞死老嫗被判無罪,原因是符合信賴原則
;另一是民眾開車在時速最慢應一百一十公里的中二高內側車道,連兩次被測到一百及九十七公里,因「龜速」罰五千元,經打官司改罰三千元。
傳統觀念若車撞人,「理虧」在車,駕駛要負責及賠償。學生撞死老婦,緣於老婦突然橫越馬路(非穿越道或斑馬線),學生反應不及,經法官實地勘察,及處理警察證明,法官認為學生符合信賴原則,判無罪;法官未以「婦人之仁」判案,並對「路權」的使用與歸屬責任分明,筆者完全支持。
至於「慢車」占用內側車道車,常走高速路的人都切身體驗,被逼得不得不右線超車,妨害了他人權益,提高了行車風險,所以慢速車占內線道,是不道德及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民眾被開罰五千元,法官卻「擅減」兩千元,若非不常走高速路,就是不會開車或鄉愿,筆者對判決不敢苟同。
行人、車輛遵守交通規則,一向是警政機關宣導與整頓重點,但社會乃至司法單位大多「同情弱者」,車撞人錯在車,大車撞小車錯在大車,攪亂了是非與法律責任,致使兩個判決天差地遠,值得司法人員深思。
天祿(台北市/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