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區有十七名青少年連續搶奪二十一家超商,高雄地方法院依「一罪一罰」新制,將其中七名成年犯共判三百零三年。表面上來看,這樣的刑度或許有些誇張,但進一步思考,在治安愈來愈差的社會,以較高的刑度遏阻犯罪,尤其是以「一罪一罰」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者或有意犯罪者的僥倖之心,看來是有必要的。
不過,還是有幾個問題必須討論。以現行法律來看,即便採取「一罪一罰」提高連續犯的犯罪成本,但也規定同一罪行刑度最高執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年,也就是說,對蓄意計畫進行連續性犯罪者來說,透過減刑與假釋等可將「一罪一罰」的犯罪成本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找到一個法律後門,況且對肆無忌憚、怙惡不悛的匪徒而言,再高的犯罪成本只是空談,仍無法發揮壓制犯罪意圖的立法用意。
此外,囚刑監禁無非只是最後的制裁方式,如不能防患未然,即便刑度大幅提高也只是治標,例如十七名青少年連搶二十一家超商,究竟對法律的無知,或是由於缺乏家庭、學校關懷而犯案,還是必須依其犯罪本意與原因懲處,以免反關出更多江洋大盜,使「治亂世」的重典反而愈治愈亂。因此,「一罪一罰」固然有正面意義,但仍須酌理調整。
最重要的是,若是政府施政不當,導致就業機會降低,人民無法安居樂業,那麼人民在走投無路下,「吃牢飯比找頭路輕鬆」恐怕會成社會常態,「一罪一罰」制度徒將法不足以自行,為政者豈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