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區十七名青少年先後搶了二十一家超商,高雄地院近日依「一罪一罰」新制處刑,將其中七名成年被告共被判刑三百零三年,七人中刑期最長的簡姓嫌犯處九十一年,最短的王姓被告也有七年。
王姓被告無前科,還曾與乃父合力擒伏持刀強盜犯,獲高雄縣長頒獎「見義勇為」表揚。另一名朱姓被告只是待在車上,未「臨場實搶」,也沒分到錢,但被認定是「把風」,被判了二十二年六個月,他和父親大喊「判太重」。
猶記經國先生任閣揆之初搶風甚熾,他下令全力整頓,有一名女性從銀行提了二十餘萬元被尾隨搶犯搶走,警民合力追捕,搶犯邊跑邊將錢撒光,意圖脫身,但仍被抓到,依法定程序快速審理,死刑定讞槍決。當時不少人認為「有搶沒到手」,又是「獨行俠」,卻被槍斃太倒楣,但因此很快戢止搶風,讓社會安寧、民心安定,就大者、遠者看,重刑應配快速,才有效益。
法律觀念隨時代在改變,當前廢除死刑呼聲甚囂塵上,不僅結夥搶劫「不分首從」被判極刑的可能性少,獨來獨往的搶犯似更獲得生命刑除外的保障;再如去年七月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常業犯及牽連犯的規定,改採「一罪一罰」制,並將數罪併罰的最高刑度上限由二十年提高至三十年,本案被判九十一年的簡姓被告,實際執行刑期三十年,說明了法律的時代意義。
「一罪一罰」新制認定上已趨嚴格,不無「治要犯用重典」的寓意,但若法院審理速度猶溫溫吞吞,拖延不決,則任何新制或重典對社會治安的助益或導正,相信加分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