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有窒礙 「一罪一罰」須有配套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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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依據去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刑法「一罪一罰」概念,將十七名先後搶奪二十一家超商的青少年被告中的七名成年嫌犯,共判處三百零三年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被告因偷六輛車,並參與十三件強盜案,總共遭處刑九十一年,可說是創下刑法新制以來,最長的個人徒刑。

說到「一罪一罰」,就不能不探討刑法原本的「連續犯」規定,按照舊制,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論,法官最多只能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連續犯」最多只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成為很多慣性犯罪者,藉以逃避重罰的保護條款,實務上尤以竊盜罪最常見,而遭許多司法官和法學專家學者大加撻伐,呼籲修法刪除。

更為人詬病的是,不但竊盜犯常利用「連續犯」規定連續犯案,反正被逮捕偷一次和偷一百次,最多也只是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何況只要在法庭上表示懺悔之意,法官通常也不會真的判得很重,導致犯罪者「偷愈多賺愈多」的偏差心態。

而且,連警方都善於利用「連續犯」的漏洞,遇到久辦未破案件,只要抓到一名竊嫌,就把其他的案件統統加到嫌犯身上,既可將舊案銷案,績效上很好看,對竊嫌來說,是警方欠一個人情,這種情形在過去已不是秘密。

所以,筆者基本上支持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然而法律不能只是關著門在立法院議事廳,就可說改就改,還得視修法後的執行面是否窒礙難行。法律既然改成「一罪一罰」,法官根據新法判處七名青少年被告共三百零三年有期徒刑,當然不能說法官不對,但問題出在當初修法時,是否有將類似此案重判後,發監執行的困難度納入考量?

筆者認為,在當初修法過程中,曾有學者建議將諸如竊盜、搶奪、詐欺等本質屬不可上訴三審的輕罪,另以「常業犯」的觀念予以懲罰就夠了;此外,也可加強以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作為刑期服滿後的教化補充措施。

畢竟如果以後有愈來愈多的實務判決,發生與此案類似的情況,那麼監獄豈不都成為關押一群只因連續偷車或搶奪,就得坐上一輩子牢的受刑人?不但監獄更將人滿為患,而且對受刑人的教化匡正沒有意義,付出的社會成本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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