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訴訟法,最大的進步在於「無罪推定原則」條文化。舊法雖蘊含無罪推定的精神,但卻無明文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上模稜兩可,無遵循之依據。
新法將無罪推定原則條文化,使掌握強大公權力的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推翻被告無罪的推定,證明被告有罪,否則在無證據之下,被告應該被視為無罪。同時,為了避免將舉證責任推向法官與被告,形成法官裁判兼球員的窘境,新制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條,也讓法官的立場將更中立。
或許有人會懷疑「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訴求,與社會安全的公共利益互相牴觸,然而,這樣的指控未免太聳動人心,如果光憑「有罪推定」的心證,就可以把一個人抓起來,這是檢察官失責怠惰的做法。從統計機率學來看,假設這個人確實犯案的機率有一半,那他受到冤枉的機率也有一半;但如果嫌犯是被冤枉的,由於心理不平,將使其犯罪的期望值加大,加上原先在逃的犯案者再累犯的犯罪期望值,兩者的犯罪期望在扣掉抓到的是真正的犯案者的期望值,其總犯罪總期望值必大於以「無罪推定原則」來辦案的犯罪期望值。也就是說,「有罪推定」造成社會安全的損失必大於「無罪推定」,那麼「無罪推定」與公共利益互相衝突的說法就不成立,其理甚明。
法律的用意是在保護人民、教育人民,而不是懲罰人民,其出發點是正面的、教育性的,是以人為本的。從人性本善的角度思考,可以知道「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僅是保護個人基本人權,對於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也有重大的影響。
「人性本善」原為我國儒家文化的思想,卻在近代被西方法學思想家運用到法理上,證明真正進步的公民社會,必須回歸到以人為本的「人本思想」。西方思想家康德曾說:「每個人都應當被尊重,而且被承認他本身就是絕對目的。因外在目的,把一個人當作工具來使用,便是侵犯了人天賦的神聖權利。」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基於人性尊嚴之根本權利,這也是西方人權思想的啟蒙。若言(新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