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機場捷運仲裁弊端,檢調單位日前再度到交通部調閱資料,發現交通部法規會曾質疑仲裁有偏頗之虞,曾建議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卻未蒙高層官員採納,反而依仲裁結果還錢了事。
這是否有內神通外鬼之嫌,是檢調單位偵辦的重點。仲裁因與法院的訴訟不同,並非謹守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推薦一位仲裁人,再由仲裁人舉薦一位主任仲裁人,因而有極大的運作空間。
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屬民間單位與公家機關,官方必處不利的局面,因為公務員辦理公務,依法而行即已足,不可能運用各種特殊關係,民間單位則不然,只要對主任仲裁人下工夫,加上其挑選的仲裁人,在表決時即可占優勢。
雖然台灣的司法不很清明,但涉案的當事人欲與承辦法官接觸,幾乎不可能,可是仲裁人因不具公務員身分,顧忌明顯少多了,因此絕大多數的仲裁,明顯對公務部門不利。
準此,儘管仲裁可迅速處理紛爭,公家機關卻總是吃悶虧,因而莫不視仲裁為畏途,所以必須盡速改善制度,杜絕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