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復(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副教授)
國內高等教育發展日益險峻,連帶使得大學教師升等權益日益受到嚴重影響。當教育部授權各校自審教師升等,如果各校能嚴謹規畫制度,當能避免政治對學術的不當干預,強化學術自主,然而實際發展卻適得其反,由於教育部常並未嚴格審查各校升等辦法,卻大幅開放大學自審,導致這些學校內的行政高層直接將教師升等拿來當作打壓異己的工具,這些技術層面的魔鬼常寫在升等辦法的細節內,大學教師常在自己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從事於教學與研究,並未意識到行政高層有做手腳打擊自己的空間,升等不遂就只能自我惕勵再接再厲。殊不知早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大法官會議已做出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指出:「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因此,「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權利」這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教師升等其外審委員該由誰來決定呢?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二號解釋明文解釋:「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意即依法應當由各級教評會來選任提出具體外審委員名單,不能空白授權由行政高層介入,這意謂著校長、副校長與院長都不得增列外審委員名單,避免這些行政高層順遂己意主導名單,罔顧專業審查原則,影響教師升等權益。早自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就指出(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校長並沒有選任參考名單以外之人為外審委員的權限。」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更指出(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二號):「授權由該院院長徵詢校內外專長領域相關教授,彙整擬定校外專家學者參考名單後密陳校長遴聘外審委員,顯有失專業評量之公正性。」這些現象都屬違法的具體事項。
我們何不試想:如果行政高層的專業在超導物理或農業經濟,他如何能提供教師升等有關莊子哲學的外審委員名單?如果他不能,卻想干預此事,這難道不是在學術領域使用政治手段凌駕專業判斷?大法官會議早就要各大專院校針對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的相關規定,本於該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但目前諸多大專院校實際上都依舊由校長、副校長或院長藉由行政簽核來選任,或者由各級教評會空白授權給行政高層自訂名單,完全架空教評會依據專業判斷的法定權利,這已屬未依法行政的違法事實,教育部卻一直沒有徹底處理,持續空白授權給各校自審教師升等,卻不督責各校落實合法的行政程序,任其罔顧教師權益違法行政,讓行政高層憑著個人好惡來決定外審委員名單,更不檢討其明顯的行政疏失。筆者呼籲各大學教師仔細檢查自己學校的升等辦法,集體揭開這潘朵拉的盒子,全面跟教育部陳情或投訴,不要再讓大學教師的升等權益被人密室交易與違法踐踏,卻讓認真教學與研究的您,獨自在暗夜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