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案,三十八位在野黨立委認為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以高金素梅委員沒有參與投票、未行使職權為由,認定她沒有聲請資格,剔除後不足三分之一聲請門檻,而不受理該聲請案。大法官此決定一出,法界譁然,認為大法官完全不顧憲政秩序,無疑是為政治服務。此案的決定關乎法治的基礎,大法官會議不能輕忽。
依照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立法委員對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聲請大法官釋憲。依現有立委一百一十二名計算,門檻正好是三十八位,剔除高金委員後,不足三分之一。很顯然,大法官會議針對該案在程序上就先封殺,莫說要實質上針對前瞻案作出釋憲了。
該案緣於去年民進黨提出八千八百億前瞻計畫,在各方反對下欲以人數優勢強行在立法院闖關,在野黨提出上萬件修正案試圖杯葛;蘇嘉全院長以「一事不二議」為由不予表決,直接通過前瞻案。當時就有法界人士認為「一事不二議」違反了委員的職權行使,有違法之虞。三十八位在野黨立委也因此提出釋憲聲請。
首先,大法官可否因為委員未參與表決就認定不符聲請資格?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過去釋憲案的發言曾經主張,「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委總額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在立法時對系爭法律是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主要的理由是「使其得以制衡多數濫權而達維護憲法秩序之目的」。站在立法意旨的觀點,就是為了制衡多數濫權,保障少數的民主價值,如今許宗力卻一反過去的主張,豈不是為政治服務。
其次,高金素梅委員雖然未參與表決,就代表她沒有行使職權嗎?她認為,前瞻計畫以這種方式編列預算本身就違憲,自無參與表決的道理,她不出席投票是最積極的態度表示。大法官卻認為她不夠積極,這是大法官主觀認知的無限擴大。立委問政有各種方式,可以反對、現場杯葛、退席抗議、場外靜坐等等,都是一種態度表示,也是行使職權,民進黨在野時不就是以這樣的方式表達對「多數暴力」不滿的態度。
民進黨在野時對於立委提出釋憲聲請的門檻更是認為不合理。二○○八年民進黨在野時,立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提出修改大法官審理法,對需要三分之一立委才能提出聲請的規定,認為未能保障少數,有違民主原則,建議納入「可獨立聲請釋憲」,以保障少數的民主核心價值。如今大法官逐一點名立委是否出席及投票來審酌受否該受理,豈非完全漠視少數權益的作為?
大法官會議攸關憲法的詮釋,自當遵守憲法的原則,「服從多數,尊重少數」已是現代民主的共識,為避免遭到多數濫權,保障少數權益的發聲是所有會議的規則,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益更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大法官為憲法的最終守門人,豈可在程序上以技術來否決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權利。個人釋憲聲請權利都有基本的保障,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大法官卻如此輕率不受理,是民主法治國家所罕見。在野黨打算以原班人馬再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還會以技術杯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