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昨天在記者會說,包括亞泥在內的六十六個礦區,確定必須補辦環評程序,下圖為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採礦場。圖/中央社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昨天在記者會說,包括亞泥在內的六十六個礦區,確定必須補辦環評程序,下圖為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採礦場。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明定礦場須補做環評,並採面積及產量分級管制。其中,面積大於二公頃、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五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三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五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否則主管機關可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者,最重可廢止其原核定的礦業用地。據此,修法通過後,包括亞泥、榮豐、台塑、潤泰二個礦場、宜大等大型礦場三年內須補做環評。
行政院表示,本次《礦業法》修正草案有六大重點,包括未來將會管制總開採量、補辦環評、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開放資訊參與、回饋機制及刪除霸王條款。
草案規定,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礦業權展限申請時,其原核定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辦理。
政務委員張景森在院會中表示,此次修法後會有三方面衝擊,包括一、對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改為二十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二、礦業法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所以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三、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若修法通過,除了六個大型水泥礦場,須補做環評外,另有六十個小型礦場須在五年內依環評法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
他說,目前約有五十件已申請礦展限的案件送到礦務局辦理,但立法院日前決議在明年三月前不得准駁展限。根據先前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未來礦業法修法通過後,該五十件已申請礦展限的案件將依據《中央標準法》的相關規定,針對法規採取「從優從新」方向辦理,因此須補辦環評、但不用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
行政院礦業法修正重點
1新、舊礦區開採須通過環境評估
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大礦場,3年內補做環評
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低於5萬公噸小礦場,5年內補做環評
2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都須符合原基法第21條,徵詢原住民族部落同意
3須符合國家緊急為難或重大公益,業者採礦才無須經地主同意,先行使用礦地
4刪除「若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可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