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表「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了解婦女因結婚、生育對就業狀況的影響,不願就業的原因、家務及育兒負擔等情況,期能提供促進就業的參考。
以民國一○五年十月為標準,十五至六十四歲已婚婦女(含有偶、同居、離婚、分居、喪偶),有工作者二百九十六萬一千人,占百分之五十七點二○;其中以婚前至今一直有工作者,一百五十七萬二千人,占百分之五十三點一最多。曾因結婚、生育(懷孕)而中斷就業者,分別為五十二萬人,占百分之一十七點六,三十八點四萬人,占百分之一十三。
目前無工作二百二十一萬二千人,占百分之四十二點八;其中以曾因結婚離職至今一直未工作者,六十四萬四千人,占百分之二十九點一最多;曾因生育、懷孕離職至今一直未工作者,四十萬四千人,占百分之一十八點三。
在已婚婦女曾因結婚而離職者一百三十一萬七千人,占婚前有工作者百分之二十九點九,此結婚離職率隨教育程度由高向低而提高。因復職者六十七萬三千人,占百分之五十一點一;其餘的百分之四十八點九,多達半數由而退出職場;而復職之間隔平均亦長達六年一個月。
曾因生育、懷孕離職之已婚婦女,生第一胎離職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不論胎次,其復職率為百分之五十五點六;復職率之平均間隔為五年五個月。因生育、懷孕而未復職,由而退出職場者,高達百分之四十四點四。
在工作年齡之婦女中,既未在學亦無工作之婦女(含失業及非勞動力)有二百五十九萬七千人;其中有就業意願者二十八萬八千人,占百分之一十一點一。其中未婚想工作者占百分之四十九點二,已婚者占百分之四點四。
從以上的資料來看,在工作年齡人口未來將繼續減少的趨勢來看,職場所需之勞動力供應人數,亦必日趨下降,是以應及早預防因結婚、生育、懷孕等原因而退出職場的勞動力,並縮短其復職所間隔之時間。探究職業婦女因結婚、生育、懷孕而退出職場之原因,約有如下數端。一是教育因素,由前述資料可知,教育程度較低者,辭職而不再復職者,所占比率較教育程度較高者高。則未來由於婦女接受之教育程度日益提高,且婦女接受高等教育之類科日益多樣,此一情況當可改善。
近年雖性別歧視之情況稍見改善;但除政府部門外,私人企業,仍然以各種不同之方式存在。如因結婚、生育、懷孕等原因,以改調不同地點工作,調離原有工作,改變工作時間與工作性質,而不得不於婚假、生育假期滿辭職。但近年亦常見有婦女就業者,不斷因連續生育,照顧等原因,而接連以婚假、產假、育嬰假,及照顧假等,連續數年不必到職場工作者。則使雇主、主管或同事等,難以應付。
如何鼓勵婦女以神聖工作為重,同時雇主方亦應多尊重婦女就業者之人性需要,相互體諒。而政府部門在法律上應多顧及雙方的立場與需要;同時亦應廣設對嬰幼兒之照顧機構,以方便有子女者。最後我們不得不說,對現行規定職業婦女請長假者,雖然合法,復職時原職位不變,但在知識、技術、環境急劇變化的職場,對請長假者復職之職位或工作亦應考慮其合宜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