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語‧七十二弟子解》記載曾子對後母極為孝順,他的妻子因替婆婆蒸梨不熟,曾參就把她休了;有人質疑這不在「七出」之條,曾子回答說:「蒸梨雖是小事,但連這樣的小事都做不好,何況大事呢?」故休妻的理由實際上不限於七出之條。
周代婦女一旦結婚,做為夫家成員,須與公婆同住一起,視其為自己的父母,並依照夫家尊長旨意行事,因此公婆對婚姻關係的存續握有極大影響力,即使名義上是丈夫出妻,其實往往是公婆把媳婦逐出家門的。
如《禮記》規定,即使夫妻感情和諧,做兒子的很喜歡自己的妻子,但若是父母不滿意,即可責成兒子離棄妻子;反之夫妻恩義已絕,兒子不喜歡妻子,但是父母認可媳婦的表現,小倆口也非得廝守一輩子不可;甚至有丈夫與父母都喜歡媳婦,但不合於宗廟家族需要,也只有斷然出之的情況。
如〈內則〉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出妻不問兩性感情如何,而繫於父母與家族之認定。
《孟子‧離婁》記載匡章因為得罪父親,只好把妻子趕出門去:「為得罪於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婚姻既為兩姓之事,涉及家族利益,而與個人關係較輕微,因此在解除時亦以家族關係為考量,為此抹煞夫妻恩義的情形,在當時應不是特例。
《韓非子‧說林》也有一則婆婆替兒子休妻的事例:「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這裡只提到婆婆因媳婦私蓄太多而把她休棄,兒子並未表示意見,足證離棄妻子是由婆婆做主,周代家長的權力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