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通過立法院初審,並排入院會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版本,將原本《集會遊行法》中規範遊行抗議活動的「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並廢除禁制區之限制及命令解散之制度等。
日後所有抗議團體不需事先申請路權,都可以隨時隨地、隨心所欲在公領域進行抗議,此等未爆彈,豈不是要時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周遭?
《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規定,主管機關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以抗議者的權益保障為優先,其程度高過諸如道路交通安全之維持、環境安寧或其他公共利益等事項,萬一重大考試遇到抗議活動,抗議者又未必溫和理性,倘若不肯接受協調,抗議人士的權益又高過考生,政府要如何為權益受損的考生爭公道?
一旦《集會遊行保障法》通過,相同事件必然層出不窮,類似換考場的緊急措施若應變不及,又該怎麼辦,是加分或重考?期間耗費的諸如通知考場改變,或重新命題、重新安排考試等諸多社會成本又要誰來買單?
鍾邦友(高雄市/高師大教育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