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媒體復出?講客電台惹質疑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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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月公告《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明訂政府成立「公設電視台」的申設條件,且又將中國廣播公司所屬的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兩個已收回的頻道頻率,交由已獲申設許可的「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和「講客廣播電台」,連續兩個大動作,遭學者質疑,當初推動黨政軍三退的民進黨,想讓「政府媒體」重出江湖?

台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表示,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是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申請,而講客電台是由客委會申請。前者類似公共電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台,具公共媒體性質,但後者是由政府機關客委會提出申請,亦即講客電台是政府電台。

陳炳宏指出,《廣電法》第五條明訂「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因此客委會依「特定目的」可申請廣播電台。但這特定目的是想為客家族群鄉親服務,還是想透過政府控制媒體來幫政府擦脂抹粉?

陳炳宏說,中廣兩頻率回收,應都如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台一樣,交由公共電視基金會或公廣集團的客家電視台來經營,讓它具公共媒體性質,與政府維持「一臂之遙」。

此外,NCC三月公告《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開放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可以申請經營電視頻道,經營目的須是「公共性或公益性」,但學者認為,定義太模糊,又缺乏規範與監督機制,可能讓政府的手再度伸入媒體。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表示,草案中未明確定義「公共服務」的原則,可能造就新的「政府媒體」。他建議,應把未來計畫設立的「公營」媒體整合進入公廣集團,透過現有制度規範,不用再另立他法。

NCC發言人翁柏宗回應,依《廣播電視法》,政府機關要成立電台或電視台,須有法律依據,且須具公益性或公共性。像「講客廣播電台」依據客家基本法,「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則依據原文會設置條例。

客委會則指出,目前正積極研擬客家公共傳播法制化事宜,目前客委會委託公共電視台製播的客家電視頻道與講客電台,將整合並依公共化模式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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