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年後進行內閣改組,調整四位閣員,其中林聰賢是現任縣長,於任期過半就轉換跑道從地方直奔中央。縣市長一任四年,依法於任期過半就不必改選,由中央指派代理縣長即可。
此一制度設計是因病或因罪等特殊理由無法把任期做完,避免過多選舉擾民,故以過半任期辭職就可以官派代理。
但卻變成政黨操控選舉的利器。只要中央和地方是同一政黨,通常在縣市長第二任的任期過半後,就會假藉以地方縣市首長經驗拔擢入閣。實際上卻是另有盤算,想以代理縣長之職進行未來選舉預備之實。
此代理人若在代理期間表現良好則就可順理成章成為下屆縣市長候選人。或該政黨已確定有適當人選時,便可即時更換代理首長,方便其選舉活動運用。這也是為何以縣市長身分入閣,總是在任期過半,不用改選的時機。
縣市首長是選舉產生,在其競選期間必然會有很多政見訴求,其政治責任與義務便是履行選民所付託的政治信託。這個政治契約明訂四年,做得好或做得不好,都由選民來評斷,想要連任者必然會把四年任期做完,以他的政績去尋求連任之機會;因此甚少會有第一任,任期還沒做完就入閣當政務官,此舉很容易受到選民批評,認為沒有對選民負責。
同樣地,對於連任者,其在競選期間也是以四年任期為其政治承諾。從來不會有人敢在競選期間表示,在任期中若有機會入閣一定會入閣,在其競選期間若有人質疑是否會在當選後入閣,也必然會說:目前的規畫無此選項,去迴避此問題。
這是一個政治人物的風格和政治倫理,從地方首長躍升到中央部會首長,固然會有更多發揮空間;但念茲在茲則應該是以其當初在競選期間對選民的政治承諾。真的已兌現其政見百分之八十以上,或許可言之,該做的也完成大半以上,於此時轉換跑道,則尚算是履行政治責任;然若是該做未做,有大半的政見不能落實,卻在此時棄選民不顧,求官而去,則有違政治倫理,被視為是一個沒有政治責任的政客。
相對於選民,選舉投票的是一位特定對象的四年任期縣市首長,若因其求官而改派一位非當初投票選舉產生的官派代理人,很明顯違反選舉時的民意。雖說此一官派任期不到兩年,但是近半的任期也不算短,無論如何確不是民主選舉產生。若其不適任,民眾亦無罷免代理縣市長之權,此一政治制度實不符合民主選舉之本意。
政治首重誠信與責任,民主選舉制度設計不該讓政黨有操縱不公平選舉產生。更不應為了政黨利益考量,以任期過半可由官派代理人方式違背民主選舉信託精神。為了杜絕此種政治算計,政府應該考量,讓四年一任的縣市首長不可在其任期內轉換跑道入閣為中央政務官,此乃是民主政治以民為主的責任政治契約制度,也讓參選人清楚明白,若要參選地方首長,就要在當選後把任期做完。必須以四年時間盡力完成選民對他的託付;否則就不要參選,這才符合民主選舉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