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健保補助款應歸由中央負責

 |20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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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與中央健保局之間纏訟多年的健保保費補助款爭議,最近出現判決「大逆轉」的結果,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台北市政府勝訴,全案定讞。行政院長謝長廷隨後表示,若判決時未考慮到統籌分配稅款下放地方,已將地方上繳的營業稅計算在內,中央就應降低營業額在統籌分配稅款中的比重,以抵銷欠款,做為因應;衛生署和健保局則表示要進行大法官釋憲,尋求翻案的機會。看來好不容易有個結果的健保保費補助款爭議,還沒到落幕的時候,對於緊張對峙的朝野關係,無疑又是雪上加霜。

其實,就事論事,當初台北市政府被中央政府「片面要求」以勞工投保勞健保的公司營業所在地,作為健保費計算基準,以致於作為一個地方政府的台北市必須負擔「行政轄區外」居民和眷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已經吃了很大的虧。

全民健保是中央政府立法並執行的事項,本來就應該由中央政府負擔全部的保費。可惜,當初大法官五五○號釋憲文解釋得「非常籠統」,基於「地方政府因中央的健保政策而使得公益、衛生支出減省而受益」的理由,認同「要求地方政府分攤一部分健保保費」的說法,把財政收支劃分的理論混淆了。

如果依此類推,中央政府提供國防、外交,也使得地方政府受惠,則國防、外交經費也要求地方政府分攤,豈不是也有道理?也因此,當初謝長廷院長自高雄市長轉任之後,認為應該檢討改由中央負擔的可能,不就是基於此種同理心?

更何況,即使台北市政府不得不負擔一部分的保費,但是也只能限於台北市政府所服務的居民,也就是設籍在台北市的勞工。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的解釋文,也明白表示應該以「行政區域內」之居民為限。因此,當初類如大型企業總公司設於台北市,其在台灣其他縣市上班的成千上萬員工的健保保費也要台北市政府負擔的荒謬現象,早就應該修正。

如今最高行政法院逆轉的判決,只是將此不合理的現象作一調整而已,衛生署或健保局的權益則一點都不受影響,只需要根據勞工的戶籍地,歸戶到該勞工所設籍的地方政府來負擔而已。而目前許多縣市的健保保費補助款,已經改由中央政府負擔,衛生署以釋憲解決此事,實在沒有必要。

至於打算用降低營業額在統籌分配款中的比重,或是在統籌分配稅款中「直接扣除」健保保費的想法,不但理論上站不住腳,更讓人產生政治角力的聯想,也是大可不必。因為營業稅已經是國稅,而且只有四成用於統籌分配,更有一定的分配公式,中央政府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相關規定才是正辦,不應該將司法還給的公道,又利用行政權來破壞整個法制。

事實上,行政院要解決問題的正本清源之道,應該是將全民健保此種純粹屬於中央政府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全部回歸給中央政府承擔,更能超脫政黨政治的框架,根本解決糾纏不清的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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