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草案,明定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三十五年規定。由於本案不需經朝野協商,直接提報下次院會處理,因此可能成為新政府上台第一個公告的法案。
初審條文規定,依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回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教育部人事處說明指出,修法重點就是,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一次的年資合併計算,且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三十五年限制。
人事處舉例說明,假設某位教師任職二十五年退休也領了退休金,再回任某校老師,任職滿十五年又要退休,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四十年;與從未辦過退休的教師退休年資最高只到三十五年相比,多了五年,法律不衡平,因此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應一致標準,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應提升至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