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民法修正 子女不扶養 可剝奪繼承權

陳忠賢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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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百善孝為先,子女應盡撫養父母之責!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子女如果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剝奪繼承權;從過去台塑總裁王永慶、香蕉大王陳查某過世,到近期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都爆發爭產風波,修法也明定,未來遺囑不可蓋章、指印,必須親自簽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在繼承權方面,草案規定,故意殺害與重傷害被繼承人,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方式表示,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

法務部說明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屬重大虐待,也規定依個案狀況,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過故意虐待等,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彈性調整降低扶養程度,情節重大甚至得免除扶養義務。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直系血親可以代繼承;草案修改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至於現行條文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母親可以代理分割遺產,草案則修正為,胎兒為繼承人時,應於胎兒出生,始得分割遺產。

在立遺囑的部分,修正草案明訂,遺囑的簽名方式,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又為了因應資訊時代,草案明訂,除了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代之;另規範因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而無法陳述或口述者,可以透過通譯傳譯製作遺囑。

草案也增訂,若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時,於當時指定見證人顯有困難,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得不適用見證人之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之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失其效力。

法務部說明指出,有鑑於企業家或名人富豪過世後子女因遺囑爭產屢見不鮮,因此修法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重要內容

❶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❷遇重大天災時,可以錄音、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

❸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❹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將喪失繼承權。

❺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❻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15年內可請求回復。

❼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10年縮短為5年。

❽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

❾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2分之1,降低為3分之1。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3分之1,降低為4分之1。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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