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柒、司法問題不應混淆轉移為立法問題
六月底來信的讀者「無慧信士」,在七月中旬又寫了第二封信給我,他雖然提到民主常態本就會有不同意見,卻仍然質疑我為文反對廢死此舉是否有意義?能否幫助那些受害者家人?以及所產生的效益對整體社會是利是弊?信中所提到的幾點,也可能代表一部分人的看法,簡要敘述如下,但立論似是而非,有必要辯正釐清。
一、反對廢死沒有意義,因為國家政策並未廢死,法務部依法執行國家政策也絕無問題,廢死還未形成共識,也沒有要進行立法,充其量只是反對那些廢死團體的言論。
二、廢死的聲音不能被消滅,一旦消音,全民同仇敵愾,一來會激起仇恨對待心,這非全民之福;二來法官終將失去「求其生不可得而處死」的準則,失去了謹慎,一旦錯判,就是一條生命,一家人的悲劇。這幾年很多死刑冤案的平反,不都源自於那些人權團體的努力嗎?如果用反對廢死者的論點,殺人者死,用「以暴制暴」才能還公道,那麼對那些冤案死者及家屬,該用誰的命來還給他們所謂的正義呢?這群無聲的冤獄受害者,他們就不是弱勢嗎?這些人誰關心過呢?
三、爭論廢死無法帶給受害者家屬實質的幫助,爭論不休只是增加他們的傷痛而無法平息,不管加害者有沒有真正懺悔,要幫助受害者,不就是要讓他們走出傷痛嗎?沒有真正的放下就永遠走不出傷痛,而要如何才能真正放下呢?
四、受害者在社會中未必就是弱勢者,真正的弱勢是那些被冤判錯殺而沒有聲音者,江國慶母親為兒平反,您想過她跪了多少人嗎?
針對上述幾點,我的回應如下:
一、在扁政府和馬政府的主導下,國家政策已經明顯地朝向廢死傾斜,法務部並未確實依法執行國家政策,絕大多數罪證確鑿且三審定讞的死囚,法務部都一再拖延不執行,如果只有廢死團體的言論,卻沒有反對廢死的聲音,那後果真的不堪設想,如何能說反對廢死沒有意義?
二、我為文的目的是想力挽狂瀾,希望能防止國家政策繼續向廢死傾斜,旨在為沉默的大眾發聲,平衡輿論,根本不曾想要消滅廢死的聲音,也沒有抹煞人權團體為平反死刑冤案的努力。若說法官會因為「廢死一旦被消音」就錯判扼殺一條生命,真的是杞人憂天。前文已經說過,死刑有其教育意義與宗教意義,不是「以暴制暴」。至於被誤判死刑的冤案,當然需要關心,然而這是涉及偵查、審判的「司法」問題,與「死刑」存廢的「立法」問題,是性質不同的問題,橋歸橋、路歸路,不能混為一談。
三、真正造成受害者家屬最大的傷痛,就是那些殘暴冷血而且罪證確鑿的殺人兇手毫無悔意又死不認錯,卻還有一堆人忙著幫他們逃避刑責,甚至於想方設法助其脫罪(例如以精神異常等理由)。在受害者家屬的心目中,這些所謂的「人權」人士的作為,無異於「助紂為虐、為虎作倀」,我們將心比心,那些受害者家屬如何能夠真正放下,走出傷痛呢?
四、一九九六年的江國慶一案,確實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椿冤案,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疑似為追求破案績效,而使用非法手段刑求逼供,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冤死,該案雖然在二○一一年獲得平反及冤獄賠償,但遺憾已經造成。然而如前所述,這不是「死刑」存廢的「立法」問題,而是「司法行政」的重大問題,各級司法單位必須深切地檢討改進,確實做到勿枉勿縱,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綜觀上述幾點,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位讀者可能認為,因為有死刑,一定會有誤判死刑的冤獄問題;換言之,廢除了死刑,就不會有誤判死刑的冤獄問題了。此一觀點,我深深不以為然,司法的品質必須回歸司法行政的層面嚴格要求與檢視,不可能因為廢除了死刑就全面改善而解決了。(待續)
各位讀者如果想要索閱〈從生死關懷觀點對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全文PDF電子檔,可以傳email到hlchen16@hotmial.com台灣生死輔導學會祕書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