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易壞商品 擬無鑑賞期

陳忠賢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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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喜歡網購、郵購的民眾要注意了!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不是每一樣商品都有有七天鑑賞期,包括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都可能入列。

網購正夯,依現行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但因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行政院和朝野立委都提出修法,有共識排除特定性質產品。

初審條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初審條文也規定,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行政院也提案,若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朝野立委對處罰方式和額度仍有意見,相關條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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