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現行規定,只有導盲犬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範,立法院朝野昨天協商獲得初步共識,將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最快下周三讀通過。
現行規定,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且限期未改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非導盲犬的其他類似功能犬類並不在保護之列。
提案立委田秋堇表示,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能充當主人的耳朵和手腳,卻沒像導盲犬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導致聽覺功能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生活不便利,因此提案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
由於之前委員會決議將全案交由朝野協商。昨天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將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合格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納入保護規範,罰責部分除了原有罰鍰,並新增四小時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