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網路購物不滿意時,可否退換貨?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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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瑄常利用網路購買自己喜歡的衣物,最近她在網路上購買了一件想在婚禮場合穿的禮服,但收到衣服後卻發現尺寸不合,想要詢問賣家是否可以退貨或換貨。但賣家表示賣場已經公告「除了瑕疵品,不能退換貨」這個條件,表示小萱願意購買商品就代表她同意賣家的公告,小宣想問賣家的公告是否合理、合法?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照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指的是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進行的買賣。

由於透過型錄、網路、電視或廣播等購買商品時,消費者往往無法在決定買賣前正確地檢驗商品,因此,為了平衡這樣的情形,才會立法規定只要是透過郵購方式完成的消費行為,消費者都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內,不用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地退回商品或通知出賣人表示解除買賣契約。

本案件中,小瑄透過網路購買衣服的消費行為就屬郵購買賣的一種,因此,可適用上述消保法條文的規定。在衣服寄達後,小瑄發現尺寸不合,想要退/換貨,但賣家在賣場有一個公告表示除了瑕疵品不能退換貨,這樣的公告等於是特意排除消保法所給予消費者的權利,因此,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虞。在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中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雖有這樣的公告,甚至有些網站也會寫上「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買家下標即表示同意本規範」等文字,但依消保法的規定這樣的公告都是無效的,因此,小瑄還是可以不附理由地向賣家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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