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貫徹保護野生動物政策,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捕捉動物與野生動物;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放生。
原《動物保護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爆裂物等方法捕捉動物,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修正草案,將「經主管機關許可」刪除,全面禁止,杜絕使用不當器物捕捉導致野生動物傷殘。
對於「放生」條款,草案明定,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同意;野生動物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違反規定釋放一般類野生動物,處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釋放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之虞者,罰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農委會表示,近代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及商業化趨勢,其來源多購自野生動物飼養販賣業者,除可能導致放生動物不適應環境而大量死亡,亦增加破壞生態環境、傳播疾病的可能,對野生動物保育影響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