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分級 須辦公聽會

陳忠賢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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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區域計畫法》修正草案,將區域計畫的層級,從過去全國僅有北、中、南、東四個區域計畫,改為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兩級;區域計畫擬訂、變更都必須舉辦公聽會、座談會等廣聽民意。

 行政院指出,此次修法是為配合「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推動直轄市、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等政策,並加強民眾參與,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健全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許可審議機制等。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法將區域計畫的層級,從過去全國僅有北、中、南、東四個區域計劃,改為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兩級,在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部分,目前有十八個縣市提出區域計劃。

 為利於民眾參與區域計劃的擬訂、變更及審議作業時,草案也明訂區域計畫過程應意見徵詢、舉辦座談會、公開展覽、公聽會,以及資訊公開等程序。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指出,內政部未來也將要求各機關,擬訂區域計畫時必須進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了解相關計畫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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