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商店為防範「順手牽羊」,在結帳處裝設「防盜感應器」,雖然這是業者的合法防衛行為,但由於感應器偶爾失靈,不該響卻響了,或是收銀員人為疏失,忘記將已結帳的商品「消磁」,使感應器作響,導致消費者不但受到「疑似竊賊」的心理創傷,甚至還可能遭店家強制搜索身體及隨身物品。
台北地院日前就有一宗類似的案例,判決對消費者逕行搜身的某大賣場,必須登報道歉,法官所持的理由是「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設備給購物消費者及欠缺員工訓練,將不當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這起判決的重點是在「保障人身自由」,而不是在消費糾紛,相信不只對業者是一大警惕,也再次宣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人身自由永遠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至高無上人權,非依法律,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
「搜索」是強制處分權的一種,以往檢方坐擁搜索權,曾引發軒然大波,民國九十年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後回歸法院,是對人權保障的進一步落實;復有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對司法警察以往不分對象、時間、地點任意實施「臨檢」的作法,也提出必須恪遵法律規定,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的見解,避免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大賣場的員工或警衛,完全不具有執行「搜索」的公權力,即使確信消費者「順手牽羊」,或得到消費者同意,都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因此,民眾應該具備法律常識,在遭受到不公平合理,甚至不合法對待時,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如遇上述大賣場的蠻橫行為,當然可以保存證據,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