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食管法 罰鍰刑責加重

陳忠賢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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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食品安全問題不斷擴大,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產品標示不實的處罰,並納入食品三級品管概念,另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精神,增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為了遏止不肖廠商的黑心行為,行政院特別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昨天經院會通過。草案明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規定,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及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認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如未依規定辦理,得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害人體健康、攙偽或假冒等食品禁止行為之罰鍰,由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為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為加重法人或其代表人之責任,提高其罰金額度。



 草案也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依該法所為行政處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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