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愛與扶持 不僅是性別

陳長文 |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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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間,一對男同性戀者雙雙做了變性手術,其中一位向戶政事務所變更為女性,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因身分證上顯示一男一女,故視為合法的婚姻。後來,另一位同樣做了變性手術,也希望將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時,卻遭戶政人員認定結婚當時兩位同為女性,因此主張婚姻無效。之後社會有不同聲音,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討論,認為只要結婚登記時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即屬有效。雖然主管機關依民法規定,謹守一男一女的表像(身分登記),不去追究是否具備一男一女的實質,讓這起婚姻最後維持有效,可謂是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同性婚姻合法化,自二○○○年荷蘭政府率先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承認其婚姻有效後,截至目前共有十五個國家,以及美國、英國、墨西哥等部分區域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另有些國家則認可民事結合或同居關係,還有很多國家已經正視,並列入修法討論。

雖然在西方性別認同的辯論中,認為同性戀違反自然,恐導致家庭制度的崩解,但隨社會的開放與進步,有愈來愈多的研究和社會現象證實,性別認同差異是人類自古以來一直存在的事實,愛滋病也不是同性戀者專屬的疾病。

不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注這個議題,數月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關鍵判決,判決限縮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聯邦婚姻保護法違反平等保護原則而違憲,即確立不論異性或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不應該用一男一女為前提,限制同性婚姻合法性。

再看看國內,根據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四月出版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有百分之五十二的受訪者肯定「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台灣向來重視人權且社會包容力強,只要政府從法制與社會教育著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只是時間問題,而更進一步的意涵,不只代表同性伴侶可享有婚姻的同等權利,包括遺產繼承、合併報稅、家屬身分等,更代表著社會的接納與認同。而認同正是人權的基石。

根據中研院的同一份報告,台灣非異性戀者約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四點四,這是相當高的比率,政府及社會大眾都不應該漠視他們的需求和感受,特別是同性婚姻並不妨礙其他人的自由,相較於異性婚姻的高離婚率,以及單身未婚人口比例上升,同性戀者有個伴,願意給予承諾、攜手共組家庭,為何要用法律予以歧視,畢竟婚姻是愛、是扶持,而不僅僅是性別。

試想,如果你的家人是同性戀者,當他們受到社會異樣眼光對待時,你的感受如何?還記得有位藝人的女兒是同性戀者,因為長期承受外界異樣眼光,最後選擇自殺結束生命,讓這位母親白髮人送黑髮人,在送女兒最後一程時,她手持彩虹旗,對女兒說:「媽媽幫妳出櫃了。」我們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悲劇再發生。

筆者有感於同性戀家庭所承受的社會壓力,近來曾多次撰文呼籲保障同志權益,並支持同性婚姻,也期待政府應該參考先進國家的做法,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呼籲馬政府儘快啟動修法,賦予同性戀者婚姻的權利,展現平等包容的社會樣貌。

陳長文(台北市/終身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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