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客戶審閱期 土銀觸法

李宇政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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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宇政台北報導】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消費者在土地銀行進行金融卡申辦業務時,發現金融卡契約書上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間權利」,相當不合理,經消基會「明察暗訪」發現屬實,消基會表示,土銀這種做法已屬違法。

消基會服務人員親自去電土地銀行查證,銀行人員表示,由於審閱期間權利屬強制規定,所以,消費者申辦金融卡,須填上申辦日前五天之日期(表示已使用五日審閱日);在「放棄審閱期間權利」上簽章,表示願放棄。

但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得預先放棄,業者違反此項強制規定時,該條款並不能構成契約的內容;且銀行於金融卡申請書上加蓋「放棄審閱期間權利」,這樣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又要消費者填上假日期,契約完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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