箝制消保團體檢驗權 消基會痛批

杜憲昌 |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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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會上月二十三日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痛批,修正條文的目的是為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根本就是「消基會條款」。

謝天仁說,民間團體的檢測結果如果有錯,本來就該擔負民事與刑事責任,而消基會都是透過記者會或新聞稿發布結果,業者也能從媒體得知,行政院修法要求必須發文通知業者,實在不免引發行政機關傾向財團的聯想。

消基會表示,從「毒奶粉」事件、「塑化劑」事件,到最近的「毒澱粉」事件、「黑心醬油」、「防腐劑超標食品」、「過期原料」、「食品添加工業級原料」,這一連串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顯示食品大廠對原料品管不夠嚴謹,更凸顯政府對食品檢驗把關不力、對業者監督不周。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政府應盡速加強食品抽查檢驗,並落實對食品業者的監督管理,而不是倒過來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設法為業者解套。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直接點名知名食品大廠,從「塑化劑」到「順丁烯二酸」事件,都榜上有名,這些大廠都宣稱是受害者,不了解上游原料商的原料有不當添加,但卻忽略自己本來就有責任要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食品,「既然為食品製造者,就應該為自己的原料把關,確保商品安全無虞。」而不是以向上游廠商求償來規避責任,「那消費者又要向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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