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環保局因台中發電廠使用生煤超量裁罰台電,遭環保署撤銷一案,台中市環保局勝訴。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台中市政府以台中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1104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三度裁罰台灣電力公司共1800萬元,環保署(現為環境部)認為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台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處分。環境部表示,對原審法院的判決予以尊重,但將依法提起上訴。
環保局:要求減煤確有理由
台中市環保局長陳宏益說,感謝法院支持,判決可知台中市政府要求中火減煤確有理由,請中央顧及中南部空氣品質與人民健康,落實能源分散與檢討能源政策,要求中火訂定今年起逐年減煤、減汙與減碳目標,守護人民健康安全。
中火先前經台中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汙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10組,台中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汙染源時,發現中火自2010年1月26日至11月28日,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認為違反《空氣汙染防治法》,同年12月3日開罰300萬元,並限期改善。
市府事後查核發現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12月14日再開出600萬元罰單,限期改善;市府12月23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媒,未完成改善,第3度裁處罰鍰900萬元。
環境部以上級機關地位,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沒有違反空汙法,台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於2020年2月25日撤銷台中環保局3項裁罰,台中環保局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空汙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因各地方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等都不同,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必要,空汙防制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
環境部應報政院 停止執行
再者,直轄市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逕由各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北高行指出,台中環保局裁罰中火的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環境部是行政院下級機關,沒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