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爭議引起軒然大波。問題所以發展至今,透露出,除了業者鑽法律巧門,規避環評之外,中央與地方、甚至中央行政部門之間,都出現「各吹各的調」情形,荒謬程度令人難以置信!
悠活全區一點五公頃,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凡是超過一公頃的開發案,就必須進行環評。但業者鑽漏洞,切割成六區開發,成功規避環評,問題因此爆開。依據目前各相關單位的認定,第三到第六共四區違法事實確鑿,連業者也無法狡辯拖延,已經宣布停業。問題在關鍵的第一、第二區。
環保署日前舉行「環評會議」,結論是,悠活業者切割開發的行為違法,所以應該以全區視之,而全區面積超過一公頃,就應該進行環評,在環評完成之前,整個悠活都是違法開發、使用,必須全區停業。但一、二區是否違法開發使用,不但屏東縣政府有異見,形成中央與地方互嗆;問題吵到最後,連內政部的見解也與環保署不同,竟然出現中央對槓的荒唐情事。
內政部、屏東縣政府、業者對第一、二區屬合法開發的理由是,從民國八十四年起,悠活以「集合住宅」的名義申請開始,直到最後以「旅館」的名義經營,一路都經過各相關單位的審查,最後才發給旅館經營執照。在漫長的變遷過程中,不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不論是否有圖利問題,業者領到的執照上,明明白白蓋著印有「中華民國」四個字的官印,執照不假。但環保署要求第一、二區也要停止營業。
當環保署在民國九十七年回覆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要求悠活必須全區環評,直到今年五月,相關單位毫無動靜,公部門五年來對業者的違法經營視而不見,這是無能或縱容?
第一、二區的執照,是經過地方政府、國家公園審議會、經建會的審查通過,最後在行政院會通過。這樣的法律過程,環保署在舉行環評會議之前,相信也經過釐清、了解,但仍作出停業的決議。結果,不但屏東縣政府不服,連日與環保署對嗆;業者都批評環保署是「曲解法令」。
悠活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公頃」開發案不需環評的巧門,是環保署自己在民國八十九年修訂的,當時是綠營執政;當悠活違法將集合住宅改變成旅館使用後,內政部又同意國家公園內的旅館「就地合法」,當時仍是綠營執政。雖然,當時的主事者可以理直氣壯的說,這是為了發展觀光拚經濟,但大量國家公園土地因此被蠶食鯨吞,國家以珍貴的土地及生態資源替業者賺進大筆鈔票,其間的荒謬與錯誤,已經不是「行政怠惰」四個字可以形容。環保團體甚至斷言,一定有官商勾結的弊端。
從民國八十三年悠活開始申請開發起,時間已近二十年,歷經藍綠執政,問題演變至今,中央與地方、中央相關部會之間,各有觀點,也都各自抱著法律言之成理,看得民眾眼花撩亂、莫名其妙。然而,真相是什麼?至今沒有定論,唯一的輸家,是全國人民和公權力的威信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