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 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可以經營多大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畫定的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的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目前申請門檻也低,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但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允許經營民宿。
只要依法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檢具相關土地使用證明文件,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住宅或農舍,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區域,均可提出民宿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