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反蒐證 法部允檢討解釋令

陳忠賢 |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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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警察執勤時,民眾到底可不可以進行錄影等反蒐證?立委與民間團體要求法務部重新解釋所發布的解釋令。法務部指出,在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蒐證,並不違法,並坦承解釋令不明確,會在十天內提出檢討結果。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過去曾發生被臨檢的民眾,以手機對警察進行影音反蒐證。法務部檢察司回覆警政署的解釋文中指出,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警察隱私權與一般民眾無異。此解釋讓警察得以禁止民眾錄影、錄音,還可能有權將民眾以刑法妨害公務罪送辦,外界質疑有侵犯人權、違法違憲之嫌。

對此,立委吳宜臻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指出,警察執行公務是代表政府,本應遵循標準程序執行;警察若可以個資法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民眾蒐證,若執法過當將侵害民眾權益,不僅不符個資法立法精神,更有逃避人民監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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