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放寬 3歲以下可器捐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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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衛生署昨天公告「腦死判定準則」,開放滿三十七周、足月出生至未滿三歲之幼兒,可以進行腦死判定,且要由小兒科專科醫師執行。但醫界有所遲疑,即使父母央求,醫師也不敢判。

衛生署表示,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三歲以下幼兒等待器官移植事件,衍生三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的討論議題,經過多年討論與委託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進行研究後,廣徵各界意見,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腦死判定準則」。

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理事、署立雙和醫院小兒科主任郭雲鼎表示,除放寬年齡外,幼兒需經兩次腦死判定,一歲以上未滿三歲需至少間隔十二小時、足月出生未滿一歲者至少需間隔二十四小時。此外,也需由具有腦死判定專業訓練的小兒專科醫師執行。

由於未滿三歲的幼兒仍處於發育階段,對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這次修法也規定,醫師為確認幼兒是否是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法自行呼吸時,得進行輔助測試。

郭雲鼎說,新修正準則對於等待心臟移植患先天性心臟病小孩、等待肝臟移植患膽道閉鎖的小孩,或需要器官移植的罕見疾病童的器官移植提供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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