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勞委會昨天對外說明有關勞退年金請領的變革,凡民國四十七年以後出生者,必須滿六十一歲才能請領全額年金,而請領減額年金者則回推五年須滿五十六歲。
勞委會表示,這是根據民國九十八年通過的《勞保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的法定退休年齡為六十歲,實施年金制度的第十年(一○七年)起提高為六十一歲可請領全額年金,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直到六十五歲為止。若被保險人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一年減少年金百分之四,若每往後一年增給年金百分之四。
勞委會勞保處說明,往前或往後領減增額年金,都按當時法定退休年齡往前後推五年;換言之,在一○七年滿六十一歲請領全額年金者,往前推五年就是一○二年、為五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