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與蘋果公司針對專利權訴訟案達成和解,撤除所有正在進行中的官司和簽訂十年授權。這份授權將涵蓋兩家公司所有目前和未來的專利,為兩家電子巨頭的專利戰劃下句點。
這是一場刀劍相向的智慧財產權的硬仗,雙方同意罷戰是因為「保證相互毀滅」的恐怖平衡。宏達電以七千五百萬美元(約新台幣二十一點七億元)向美國ADC電訊公司買下的長期演進技術(LTE)高速無線傳輸設備專利權,對蘋果提出一系列侵權指控,以戰止戰,力抗蘋果對宏達電提出的多項侵權控案。雙方或各可在訴訟戰中嬴得若干戰役,但最終可能輸掉整個戰爭,為避免兩敗俱傷,蘋果執行長庫克願意談判並達成和解,成為雙嬴局面。
宏達電對蘋果的專利戰,凸顯了電子業不但是資本密集,也是科技密集的產業。有了自有的專利科技不但有創造自己產品的特色,超越其他產品競爭的效益。如沒具備足夠的專利權,大公司光利用專利訴訟,就可以讓對手的新產品無法上市,商機盡失;付出天價的專利賠償金,讓對手財務調度失常;還有高額的訴訟費,令對手陷於上法庭的陰影;最後讓對手商譽受損,淪為模仿貓的次級形象等種種防禦效益。在在凸顯智慧財產與專利的重要。
台灣科技發明的表現令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令人欣喜的是台灣的教育質優,在國際科學競賽中,常可以看到台灣發明的優秀表現,如德國紅點設計獎中,設計概念類年度排行榜的亞太區前十大設計學校,台灣就占了六所,表現傑出。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也指出,台灣專利能量全球第一、總量則是全球第四或第五。
有這樣的研發成績,應是專利大國才對。遺憾的是這些發明開了花,但卻沒有在專利權和應用在商品化上結果。台灣的科技公司每年還是要付給其他國家高額的權利金,可見我國在智財權的全球布局非常差,以致科技大企業常常身陷入專利訴訟泥淖。
這種有發明沒專利或是有專利沒產品創新的矛盾,一是因為台灣多的是小聰明,欠缺大智慧,得獎發明都是點狀的應用創意,沒有集結成有組織的線性或整面的配合發展。二是台灣有的是好眼光,但是欠缺大視界,國內廠商在將得獎發明轉化成商品,欠缺眼光和能力,所以許多發明由國際公司購買或取得開發權,而國內自行開發者可能因為資金或生產行銷能力不足,規模太小,難以打造成功的商品模式。三是國內產業投入研發的資源比例不足,以致無法為公司商品持續創新;研發多為改良,而非原創,難以在國際競爭中脫穎而出。四是許多應用創新技術必須靠紮實的基礎研究為根底,國內基礎科學研究不夠實在,致使核心的應用科技難有革命性突破。
研發創新不但靠個人的創意點子,企業的研發和購買專利權;更需要政府引導前瞻性、有潛力的科技研究,以國家力量往前推動,並整合企業研發能量,創造共生群聚的效應。只有企業和政府配合,才能在科技戰場上,走出專利權的詭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