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公司祕密 可關5年

陳忠賢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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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經濟部所提《營業祕密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另外針對意圖域外使用者,加重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祕密的嚴重案件,由於事涉商業競爭,引起政府的重視;而《營業祕密法》自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六年未修正,經濟部因而提案修法。

經濟部指出,刑法雖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祕密,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草案增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還增訂「域外加重處罰」,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考量被害人及行為人有私下和解機會,以及因不易取得營業秘密受害的證據,外國有「窩裡反」條款,草案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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