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出身的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日前動用七萬元特支費購買治療心絞痛的急救藥「耐絞寧」,贈送全市七百多名里長每人一瓶,強調要隨身攜帶,以利救人。雖出於一番好意,但因屬處方用藥,贈送行為顯已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款。
衛生署表示,這種舌下含片白色小藥丸,專門給有心絞痛等冠狀動脈阻塞的患者緊急使用,不能常吃;亂吃可能引發血壓急降、心跳加速,甚至猝死。提醒民眾,一定要經過醫師診斷後,才能服用。
令人無法認同的是,顏副市長於民國九十九年就已送過一次,在獲悉被揭發後,竟毫不在乎表示,他完全是為了救人,一點也不後悔,要罰就罰。意氣用事回應,可能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爭議,後續如何發展,不得而知,但政府官員絕對要以身作則,不能一再的知法犯法。
處方用藥大多是針對特定疾病,且藥性較強,因此一定要經過專業醫師診斷後,才能購買服用,沒有醫師處方證明,無法自由購得,藥局也不能販售,避免藥物濫用,醫病不成反而傷身,這應是眾所周知的基本醫藥常識,醫生出身的顏副市長,當然不能諉為不知。
官員出於「善意」的違法行為,或許會得到部分人民的讚許,且在沒有意外發生時,大概還能相安無事。但如遇到市民突發緊急疾病,未經診斷「對症下藥」即胡亂給藥,可能適得其反,如因延誤就醫而造成更大傷害,誰來負責?
筆者認為,除了嚴禁重蹈類似的「贈藥」行為外,衛生主管機關也應向民眾加強宣導安全用藥須知,才不致發生無法彌補的憾事。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