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七出的第七條:竊盜

海若 |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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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代,家庭財產歸家長掌握,對婦女來說,擁有私產,便形同竊盜。

 所謂竊盜,主要是針對婦女將家產轉為自己私有的行為,這完全是為了阻止婦女經濟獨立而定下的規矩。

周代為宗法社會,以男子為中心,不承認女子有財產權,女子出嫁之後同樣不得擁有私財;甚至已婚男子,父母在世時,也不得擁有私人財物,父母對於子女的財產管理權相當明確。
 
這一點可由《禮記》記載的文字來證明,〈曲禮〉說:「父母存……不有私財。」做兒子的都不能夠擁有私貨、私蓄、私器,更何況是為人媳婦的呢?

至於妻子所有的財產,不外乎出嫁時攜來的妝奩,中國的嫁資制度起源甚早,《戰國策‧燕策二》已有:「太后嫁女諸侯,奉以千金,齎地百里,以為人之終也。」燕太后嫁女兒時,曾為她陪嫁一千斤的黃金和百里土地,為的是替女兒終身設想。
 《詩經‧衛風‧氓》談到一般百姓的嫁娶時,也說:「以爾車來,以我賄遷。」男方如果派車來迎親,女方便要以財物作為陪嫁,這是周代嫁奩制度的明顯證據。
雖說如此,妻子的財產於婚姻成立後,皆受丈夫支配,中國向來習慣認定夫婦為一體,夫妻的財產不曾劃分,甚至明白表示妻子因出嫁所得之妝奩也應該交由夫家管理。
 
例如《禮記‧內則》即云:「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做兒子媳婦的,不但沒有屬於個人的財物、牲畜、器具,同時也不能私自拿東西去借人、送人。

即使有親友餽贈的財物,媳婦接受之後,也要獻給公婆,不得歸於己有。如〈內則〉所說:「婦或賜之飲食、衣服布帛、佩帨茞蘭,則受而獻諸舅姑;舅姑受之,則喜如新受賜。」公婆將別人贈與媳婦的禮物拿去,做媳婦的還得表現出滿心歡喜的樣子,如同自己接受了一般。

若舅姑拿東西賜給媳婦,媳婦亦當保藏,以待舅姑之需用,如〈內則〉所說:「若反賜之,則辭,不得命,如更受賜,藏以待乏。」

如果媳婦想把受贈的禮物轉贈給娘家或兄弟,更須得到舅姑的許可。如:「婦若有私親兄弟,將與之,則必復請其故賜,而后與之。」
 
由此可知,周代女子絕無財產可言,妻之財產,也等於夫之所有,必須交給夫家全權受益處理。若妻子私藏財產,則犯「七出」中竊盜之條,即可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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